餐饮业的人事管理规章(doc 11页)
所属分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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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雇用及解雇
第三章 保证
第四章 工作时间及加工
第五章 差 假
第六章 工 资
第七章 奖惩
第八章 考 绩
第九章 福利及卫生
第十章 抚恤退休及保险
第十一章 附则
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内容简介:
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一次,工作起止时间轮流办法,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员工不按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以旷工半日论。
(三)、迟到或早退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
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并随时与劳务或警卫主管单位联系。
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进入工作场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滞留。
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者,得由所属业务主管经工会或劳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超过46小时。
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先令员工加工,事后呈报所属主管备查。
员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无法进行时,应即报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缩短加工时间,不得故意稽延。
员工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工作完毕后,由监督人员于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由稽查人员,加注出公司时间,转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
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员工出勤加工时,得商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通知员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员工名单送劳务主管单位登记。
员工加工时间至40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其所属单位调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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