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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重组的经典型式之杠杆收购(doc 35页)

所属分类:并购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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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公司并购重组的经典型式之杠杆收购目录:
一、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思路
二、公司并购重组的一种经典型式: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LBO)
三、我国“困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模式概览

 

公司并购重组的经典型式之杠杆收购内容摘要:
   “公司重组”(Corporate Restructuring)是一个外延相当广泛的词,举凡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所进行的关于所有权、资本结构和运营模式的所有重要变动,都可纳入广义的“公司重组”范畴之中。比如,收购(Acquisitions)、合并(Mergers and Consolidations)、分拆或剥离(Divestitures)、资产变现(Liquidations)、公司控制权争夺(Battles for Corporate Control)等等。“公司重组”(Corporate Restructuring)活动一般可分为三类:扩张活动、收缩活动与所有权和控制权(Ownership and Control)转移。下面重点论述扩张活动。
    (一)扩张活动(Expansions)——指能导致公司规模变大、经营范围变广的那些重组活动,包括合并(mergers and consolidations)、收购(acquisitions)、标购( tender offers)和合资联营( joint ventures)等活动。
    Mergers and Consolidations是指公司合并。其中,merger是吸收合并的概念,意即二个或二个以上公司合并,其中的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余公司消失,资产与业务并入给继续存在的那个公司。继续存在的那个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也就是合并完成后的新公司。consolidation是新设合并的概念,意即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家新公司,原来的公司都消失。
    我国“公司法”第184条对公司合并是这样规定的:“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实践过程中,在合并各方规模、实力相当的情况下,通常发生新设合并;在合并各方规模、实力悬殊的情况下,通常发生吸收合并——较大的一方存在,其余各方消失。在法律意义上,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存在着明确的界线,它们所导致的权利义务变更很不一样。但在美国并购圈里的通常用语上,merger和consolidation这两个词经常混用,都可用来指称任何形式的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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