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交换制度的解构与重建(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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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交换的制度价值分析
二、我国关于证据交换法律规范的解读
三、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评述和重构
证据交换制度的解构与重建内容摘要:
一切制度的产生与创新,归根到底是一种价值评判和价值选择活动。因此一项法律制度本无所谓好与坏,对其选择与否取决于是否认同对它的价值追求,而这种认同不在于理论本身的逻辑分析,而是该法律制度是否适应国情的需要,是否和本土资源有契合点。首先我们要认识一下证据交换的制度价值。
(一)法律效果
1.整理和明确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焦点。诉讼开始后进入庭审之前,当事人通过证据交换可以展示所主张的事实,这样双方争议的案件焦点就可以通过这一过程被法官和当事人双方知晓并得以明确。此外当事人也可能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产生异议并相应提出新的证据,从而又形成新的焦点。因此证据交换有助于尽早明确案件的焦点,便于庭审能集中在焦点上展开。
2.防止开庭时的“突袭”(ambush)与“意外”(surprise)。证据交换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收集和提出证据的机会,并使一方可迫使对方公开他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使双方信息对称,平等保护了双方的诉讼权利,并通过举证时限等制度,防止开庭时的“突袭”(ambush)与“意外”(surprise),真正实现“当事人对抗制”下的“武器对等原则”。同时,由于案件事实在庭前已大致明了,所以律师的能力和诉讼技巧对陪审团对事实认定的影响可能会减弱。这样,开庭审理时双方的攻击和防御能够建立在充分的材料基础上,从而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可以说,正是证据交换的程序正义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
3.促成和解。证据交换使当事人在开庭前对案情、双方证据强弱对比以及诉讼结果预测等方面获得更清醒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可促进双方通过和解、调解尽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这一点并非是理论推理的结果,美国posner法官经过研究诉讼规则对和解比率的影响后,认为在审前证据交换阶段,如果对双方当事人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全面的交流,那么由于当事人对案件的可能结果形成一个更精确且集中的估计而有利于和解。②
(二)终极价值:确保审判质量、降低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
无论是确定焦点、当事人自认、防止庭审突袭,还是促进和解,都有助于法官迅速、准确地把握案情,确保了审判质量,也有助于避免当事人遭受诉累,使其服判息诉,而这些实际作用最终的结果是减少了国家投入的纠错机制的成本,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更有效运用,从而提高了司法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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