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PPT 21页)
所属分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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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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