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DOC 20页)
所属分类: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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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第一章 总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章投标
第二章招标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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