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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培训课件(PPT41页)

所属分类: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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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2018年度xx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课件
二、事故隐患编写依据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事故隐患的分类
重大隐患的认定
第一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三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一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二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三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
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四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
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五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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