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DOC 30页)
所属分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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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七、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
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五、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 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五、 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全体股东签章:
八、 修改公司的章程;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六、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十、 对发行公司的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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