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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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第一章 总 则
第三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宜:
第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向交存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二十一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争议:当事人约定按第 种方式解决。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取售房款时、
购房人应当在支付购房款时分别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 各类物业的业主,应当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 工程质量保修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一) 不委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一) 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一) 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利息;
(一) 主体承重墙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一) 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一) 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
(一) 多幢房屋的费用,由多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一)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
(一) 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凭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
(一)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相关业主同意;
(一)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的;
(一) 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总额超过30万元的;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范围
(一)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
(一)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项目的界定,按《办法》第四十四条执行。
(一)交存范围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同市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
(一)开设帐户的程序
(一)根据《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资金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请人
(一)结构独立的幼儿园、学校、菜场等配建用房和水、电、气、
通讯等专有设施设备用房以及地下机动车停车位可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财政补贴比例
(七) 原有的物业日常维修费专用账户内的本金及利息;
(七) 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换,或者更换、维修、改造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的20%的;
(七)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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