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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PDF 8页)

所属分类: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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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宰前检验及处理
第三章 宰后检验
第四章 宰后检验后的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肉品的安全利用,以保障人身健康和防止畜禽疫病的传播,特制定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肉品,系家畜(猪、牛、羊、马、骡、驴)家禽(鸡、鸭、鹅)以及家兔的肉尸和内脏。
   第三条 本规程暂限于国营、公私合营屠宰厂(场)试行。
   第四条 屠宰厂(场)对第二条所指的肉品须按照本规程进行检验。
   第五条 各地商业部门领导所属屠宰厂(场)按照本规程进行肉品卫生检验,卫生、农业部门对本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外贸易部门对出口肉品的检验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供应少数民族的肉品,除按该民族的生活习惯进行屠宰加工外,应按照本规程进行卫生检验。
第二章 宰前检验及处理
   第七条 用于屠宰的畜禽(包括家兔,下同),在收购和运输前必须经过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书。
   第八条 屠宰厂(场)应设有健畜圈、疑似病畜圈和病畜圈。凡运到屠宰厂(场)的畜禽应全部进行健康检查,并按检查结果分圈保管。
   第九条 屠宰厂(场)应设有急宰间,确定急宰的畜禽应立即送急宰间急宰。
   第十条 畜禽在临宰前应行12——24 小时断食休息,但须充分给水至宰前三小时为止。
   第十一条 家畜在宰前应进行测温和临床视察,家禽及家兔一般只作临床观察;必要时均可进行细菌学检验、血清学检验和变态反应。
   第十二条 经宰前检验发现畜禽有传染病时,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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