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oc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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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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