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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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GB 3095-1996GB 5468-91GB/T 1615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锅炉烟尘测试方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3.1 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3.3 烟尘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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