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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操作要求(PDF 57页)

所属分类: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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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要求确定,
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十四条
一、采样工具
抽样单位应配备必需的采样工具及器皿等。尤其是在餐饮环节抽取样品时,
需要做微生物检验的,应使用酒精灯、无菌手套、无菌袋开展采样工作。
采样容器应密封,不应含有待检物质或干扰物质。
应具备相关产品标准和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采样工具和器皿,
根据样品的特性,采用不同的盛装容器,防止采集的样品性质发生变化或受到污染
二.贮存设备
抽样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容量满足要求的冷藏箱、冷冻箱等。并配备温度记录仪,
实时监控贮存设备的温度是否满足贮存要求。
抽取的样品有可能不能当天送达实验室(餐饮环节微生物检验需4小时送达),
为了保证样品的原始性,防止样品变质腐败,必须按照样品标示的贮存条件进行贮存。
所以抽样单位要配备足够数量、容量满足要求的冷藏箱、冷冻箱等,
以及能够证明达到贮存条件的监控设备或设施,如温度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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