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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范本(doc 51页)

所属分类:农业与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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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积极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但能够配合代作处理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拒不配合代作处理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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