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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四(doc 7页)

所属分类: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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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四内容提要: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48A章 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448A章 第31条就违反本规例的罪行提起的法律程序
  (1)除非得到律政司司长的同意,否则不得就本规例所订罪行提起法律程序。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2)如任何法人团体犯了本规例所订罪行,则在该罪行发生时是该法人团体董事、总经理、秘书或其他相类的高级人员,或其意是以任何该等身分行事的每一人,须当作犯了该罪行,但如他证明该罪行并非在他同意或纵容下发生,并证明在顾及他以该身分所具有的职能的性质及各方面的情况后,他已作出一切他应作出的努力以防止该罪行发生,则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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