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之论房地产市场的公共性(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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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1998年的住房制度货币化改革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造城运动”。不少地方的经济发展了,民众的住房条件改善了,但“造城运动”本身内含的制度缺陷也引发了许多矛盾,诸如利益失衡、分配不公、阶层冲突等现象日益严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造城运动”正在制造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身的种种矛盾与冲突。有必要对房地产市场的风险和危机进行深入的反思。
房地产市场诸多问题的症结何在?归纳到一点就是,房地产市场并非一个纯粹的私人品市场,它也是一个具有完全公共性的市场。“公共性”是指政府应按照人民的意志和社会的共同利益,从保证公民利益的基本点出发,制定与执行公共政策。“公共性”的获取及其保证,包含了政府的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公平公正性,包括了公民的利益能否通过民主的程序得到表达与整合等[1].所以,房地产市场的公共性,就是指每一位公民的基本居住权具有根本上的优先性,这是房地产市场存在与发展不证自明的法则。这是现代文明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基本要义①。房地产市场的法律制度、发展模式、运作规则、利益分配与调整机制等只能在这个基础上建立、延伸与拓展。离开公共性这个基础,就难以实现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要素市场发展不成熟,如果不强调房地产市场的公共性,不仅容易剥夺绝大多数公民基本的居住权利,也容易导致少数人利用公共资源为其谋利。这不但导致绝大多数人的住房福利得不到改善,而且弱势民众的利益将不断地受到侵害与掠夺(比如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及地方政府的强制性拆迁)。有必要跳出既有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思维来讨论房地产市场的公共性问题,以寻找更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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