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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例(doc 9页)

所属分类: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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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目录: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
按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统称参保人。
第四条 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各村(居)委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待遇的给付及经办工作协调等居民医疗保险业务。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公安、审计、民政、教育、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居民医疗保险按自然年度结算,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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