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办理程序规范条例(doc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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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警务公开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受理
第三章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第四章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第五章 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指《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能组织施工;经消防设计审核许可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实施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和分级审核的权限,由市消防支队规定并报总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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