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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内容(doc 9页)

所属分类: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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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3.1.1混凝土拌合物质量指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fcu,k(N/mm2)划分,其分级如表3.2.1。
3.3.2 海水环境混凝土在建筑物上部位的划分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3.3.3 淡水环境混凝土在建筑物上部位的划分,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3.3.5 海水环境钢筋混凝土的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3.3.5的规定
3.3.6 海水环境预应力混凝土的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3.7 淡水环境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3.3.7的规定。
3.3.9 水位变动区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其抗冻等级不应低于表3.3.9 的规定。
3.3.11 有抗冻性要求的混凝土必须掺入适量引气剂
3.3.14 有抗渗要求的混凝上,根据最大作用水头与混凝土壁厚之比,其抗渗等级应符合表3.3.14的规定。
3.3.16 按耐久性要求,海水环境及淡水环境混凝土水灰比最大允许值应分别满足表3.3.16-1及表3.3.16-2的规定。
3.3.17 按耐久性要求,海水环境混凝土的最低水泥用量应符合表3.3.17的规定。
3.3.19 混凝土拌合物的氯离子最高限值应符合表3.3.19的规定。
3.3.22 混凝土所用骨料经检验表明具有活性时,对于淡水环境,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总含碱量应不大于3.0kg;对于海水环境不得采用活性骨料。
4.1.14 混凝土所用粗骨料的最大粒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9 混凝土掺用的外加剂必须是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批准生产的产品,并应具有质量证明书,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 (GB8076)的规定。

4.1.25 水运工程混凝土掺用的粉煤灰,必须是质量稳定、附有品质检验证明的商品,并符合下列规定。
4.1.25.2 钢筋混凝土和C30及C30以上的素混凝土应采用I级、Ⅱ级粉煤灰,海水环境浪溅-区的钢筋混凝土应采用需水量比不大于100%的I级、Ⅱ级粉煤灰。

5.3.1 混凝土拌合物运送到浇筑地点时,应不离析、不分层,并应保证施工所要求的稠度。
5.4.2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尺寸允许偏差为浪溅区  mm、其他部位  mm。绑扎垫块的铁丝头不得伸人保护层内。
5.6.7 混凝土潮湿养护时间应按表5.6.7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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