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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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 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 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组 织义务消防队。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和保卫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第六条 消防干部的职责:
第七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 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 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火灾危险性 小的建设工程,以及乡村的建筑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均须在开工前1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 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消防监督机构审批或备案。
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一条 对在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中作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 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经消防监督机关指出后,不按期整改的, 消防监督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立即改进;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1956年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基本建设工程工地防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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