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工程承包商觅保暨对保制度(doc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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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凡本公司各种工程的发包于签订合约时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
第二条 承包商觅保时应注意事项规定如下:
1.保证人的职业尽觅与被保人的职业相同者为原则。
2.工资承揽合约的保证人应选择信用可靠的同业包商一家或有确实资产的企业管理一人。 3.工程合约(包括工带料)其保证人则依该承包总工程费的多寡分别订定如下:
(1)总工程费在2万元以内其保证人则须资本额1000元以上独资厂商一家。
(2)总工程费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者,其保证人则需资本额2万元以上独资厂商一家或资本额1000元以上的独资厂商两家。
(3)总工程费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者,其保证人则需资本额5000元以上的独资厂商一家或资本额2000元以上的独资厂商两家。(4)总工程费在20万元以上者,其保证人则需资本额1万元以上的独资厂商一家或资本额5000元以上独资厂商两家。
(5)带有预付款的工程,其保证人则需资本额5万元以上独资厂商一家及资本额1万元以上的独资同业厂商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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