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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电气装置-电击防护(pdf 17页)

所属分类:工程标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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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5.1.5.1 直接接触防护必须由如下措施之一来实现:
a. 使 用 防护等级至少为IPXXB的遮栏或外护物。
b. 绝 缘 能耐受交流500V 的电压。历时1m in,
5.1.5.2 如果设备在等电位联结有效区域内且标称电压不超过下述值时,不需设置5.1.5.1条规定的
直接接触防护。
a. 设 备 通常只在干燥情况下使用,且带电部分不和人体大面积接触时,交流25V 或直流60V ,
b. 其 它 任何情况下,交流6V或直流15V ,
注 :可 在 电源内与地作适当的连接以实现回路的接地。
5.2 限制放电能量的防护(在考虑中)
5.3 FELV系统的防护
5.3.1 一般要求
由于 功 能 上的原因,使用了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50V ,直流120V ,但5.1条有关SELV或PELV
的所有要求不能完全满足,及没有必要使用SELV或PELV时,则必须采用5.3.2和5.3. 3条所规定
的补充措施,以保证直接接触及间接接触的防护。这种防护措施的组合称为FELV,
注: 例 如 .回路包含的设备(诸如变压器、继电器、遥控开关、接触器)与电压比它高的回路之间无足够绝缘时,应采
用 功 能 特 低 电 压 系统.
5.3.2 直接接触防护
直 接接 触 防护必须由以下措施之一来实现:
a. 使 用 6.2条规定的遮栏或外护物,
b. 使用 与一次回路要求的最小试验电压相当的绝缘。
如果 F E LV回路中设备的绝缘不能耐受一次回路所要求的试验电压,则设备的可触及的非导电部
分的绝缘水平,必须在安装期间予以加强,使其能够耐受交流1 500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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