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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doc 70页)

所属分类:工程标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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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2)火灾报警功能: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声报警信号应明显区别于背景噪音。
3)二次报警功能:控制器第一次报警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此时如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重新启动。
4)故障报警功能:当火灾探测器内部,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 控制器与传输火灾报警信号作用的部件发生故障时,应能在100s 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5)自检功能:控制器应有本机自检功能。
6)火灾优先功能:当火灾和故障同时发生时,火灾应优先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7)记忆功能:具有显示或打印火灾报警信号和报警时间的功能。
8)消音、复位功能: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复位。
9)处理、储存和显示功能:火灾报警条件下,100 回路以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处理、储存、显示来自所有各回路的状态变化信息;超过100 回路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处理、储存、显示来自所有10%回路(不少于100 回路)的状态变化信息。
10)电源转换功能: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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