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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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各级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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