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及相关税种税收政策培训资料(doc 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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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住宅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对于个人转让其非住宅类房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售房价格减去原房屋购买价格。政策执行时间为2003年1月1日。
2、住宅
根据国税发[2005]89号文和宁地税发[2005]102文的规定,将住宅类房屋转让的相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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