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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区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doc 9页)

所属分类: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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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某地区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内容提要:
一、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期限、内容应符合以下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
    保险期限应涵概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保险内容应包含被保险人因建筑意外伤害事故致残的残疾保险和死亡的身故保险。提倡办理建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建筑工程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向依法设立在顺德区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主动办理建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手续以及拆除施工备案手续时,应当交验。
    对于不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施工企业,按照《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区建设局将提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投保的建筑工程,作为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拆除施工备案证。
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03 ] 206 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保险费为限制性竞争费用。工程投标时,投标人必须对该项目进行报价。报价不应低于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最低标准。
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最低标准。
招投标的工程在施工合同备案时,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进行审核。
七、发生意外伤害事项,施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意外伤害理赔事项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保险受益人及时赔付。
八、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意外伤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努力减少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信誉评级、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率实行意外伤害保险浮动费率。
九、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安全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十、为稳妥推进工作,我区的建筑工程项目将分阶段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自2005 年7 月1 日起,办理施工报建的建筑面积I000OmZ 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30000mZ 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以及投资额1000 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投资额2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备案的拆除工程,应按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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