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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机构业务划分及信托业的发展doc12

所属分类: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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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现状
1995年通过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银行和企业投资,以利银行资金的运作安全。1995年通过的《保险法》第5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采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2001年通过的《信托法》第12条规定: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
以上几部法律的先后出台。以及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分设。构建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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