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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总则(doc 39页)

所属分类: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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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1 总则
  1.0.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对于一般工业建筑(房屋部分)工程设计,设计文件编制深度除应满足本规定适用的要求外,尚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注:工业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根据工程性质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1.0.3 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0.4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2、3、4章条款):
  1 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注: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标书要求;若标书无明确要求,设计文件深度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2 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当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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