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条例(doc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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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程序通则
第二节 初始登记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五节 变更及其他登记
第四章 撤销核准登记
第五章 登记规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认房地产权利,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本条例规定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的享有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是指权利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
第三条 房地产权利的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是特区房地产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利,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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