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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DOC 51页)

所属分类: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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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一)碰撞、倾覆、坠落;
(一)精神损害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及时将被保险机动车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
(一)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
(一)道路以外的损失;
(一)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一)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
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人提供的代步机动车仅满足被保险人基本的日常代步需要,具体机动车的品牌型号由保险人确定。
(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一)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一)发生全部损失时,按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赔偿。
(一)因下列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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