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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DOC 5页)

所属分类: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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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
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一)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一)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三)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
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
(三)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
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二)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按照监理合同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五)转让监理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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