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力工程建设程序概述(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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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第三章火电
第六章送变电
第四章水电
(一)煤炭、石油、石油化工、冶金(钢铁)、
有色金属、铁道和电力七个包干部门。
(三)地方项目
(二)非包干部门
(五)横向联合投资项目
(四)计划单列的大型联合企业和基本建设集团项目
1、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按原有规定执行。
1、由地方投资安排的地方院校、医院及其他文教卫生事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其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均不再报国家计委审批,改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审批,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
1、电厂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工程(包括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的送变电工程和相应的系统通讯
、自动化设施等),应与电厂可行性研究同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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