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培训教材(PPT 22页)
所属分类: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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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保的企业职工、城 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农民工跨 省流动时均适用于《暂行办法》
1、跨省流动就业时
保障性原则
所有参保人员流动到异地就业并继续参保时,
应当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其已参保缴费形成的权益不受损失。
公平性原则
流动就业人员无论何种户籍,无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参保
或间断性就业参保,一视同仁领取养老金。
唯一性原则
流动人员无论在多少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当是唯一的,
不能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待遇也是由一个地方统一支付。
平衡性原则
流动参保人员最后的养老金支付责任,
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部分统筹基金予以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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