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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合同概述(DOC 66页)

所属分类: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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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内容摘要
一、旅游服务合同概述
1999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总则部分对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分则共分为15章,分别对买卖合同、供用电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类合同作了规定。合同法在起草过程中,曾经规定了旅游服务合同,但由于各方面对是否将旅游服务合同作为一类有名合同列入合同法存在较大争议,最终合同法没有对旅游服务合同单列一章作出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服务合同与其他无名合同一样,均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本法第五章对“旅游服务合同”作了专门规定,其目的在于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本法的规定使得旅游服务合同正式成为有名合同。有关旅游服务合同的问题,首先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除本法外,国务院2009年颁布施行的《旅行社条例》、国家旅游局1997年发布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2002年发布的《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等法规和规章也对旅游服务合同的有关内容作了专门规定。
二、旅游服务合同的概念
对于什么是旅游服务合同,各国各地区立法的理解并不一致。德国民法典第651a条规定:依旅游契约,旅行社对于旅客负提供旅游给付之全部(旅游)之义务;旅客则负支付约定旅游价金之义务。南斯拉夫债务关系法将旅游合同分为旅游组织合同、旅游代理人合同和分配房间合同。日本旅行业法和标准旅行业约款中的旅游合同主要是指旅行社与参加包价旅游团体的旅游者为明确双方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合同。《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规定:“旅行契约系指有组织的旅行之契约或中间人承办的旅行之契约。所谓有组织的旅行契约系指当事人之一方提供他方‘一项一次计酬之综合性服务,包括交通、住宿(不在接送时间内之住宿)或任何其他有关服务’之契约。中间人承办的旅行契约是指当事人之一方为他方媒介旅游契约或媒介一项或多项个别给付,使他方得完成旅游或短期居留之契约。”台湾“最高法院”认为旅行契约系指旅行业者提供有关旅行给付之全部于旅客,而由旅客支付报酬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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