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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合同解除制度(DOC 37页)

所属分类: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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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内容摘要
一、 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是市场经济赖以运转的交易方式。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的法律约束力。由于社会关系固有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可能由于合理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因此需要设置合同解除制度,用于解决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终止合同效力的各种相关法律问题。
我国的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或司法裁判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特征包括:
(一)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的合同为前提。
合同解除解决的是有效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由于合同成立生效前,并不发生当事人负担合同所生的给付义务,当事人自无必要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此时仅发生当事人可撤回其意思表示。[1]相反,若合同已经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毕,此时合同所生的权利义务已因履行而终止,也自无发生解除合同的可能,而只有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的合同才存在解除的可能。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条件。
因合同解除关系到交易秩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并非可以任意解除合同,需具备解除条件时才可。解除条件可分为法定的解除权与约定的解除权。前者是指当事人、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情形。后者是指当事人可透过事前约定解除权的发生条件或事后由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有关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本文将于后述“三、合同解除的类型”中详细说明。
(三)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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