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所属分类:产权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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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联盟的建立;工业产权的范围
第二条本联盟各国国民的国民待遇
第三条某类人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同样待遇
第四条A.
至1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
── G. 专利:申请的分案
第四条之二专利:在不同的国家就同一发明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
第四条之三专利:在专利上记载发明人
第四条之四专利:在法律禁止销售情况下的专利性
第五条A.
专利:物品的进口;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强制许可。──B.
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实施;物品的进口。──C.
商标:不使用;不同的形式;共有人的使用。──D.
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标记
第五条之二一切工业产权:缴纳权利维持费的宽限期;专利:恢复
第五条之三专利:构成船舶、飞机或陆上车辆一部分的专利器械
第五条之四专利:利用进口国的专利方法制造产品的进口
第五条之五工业品外观设计
第六条商标:注册条件;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保护的独立性
第六条之二商标: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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