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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知识专题讲座(doc 33页)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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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安全生产法知识专题讲座目录:
一、课程特点及答题技巧
二、《考试大纲》基本要求
三、各章节重点内容回顾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安全生产法知识专题讲座内容提要: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
大体有3种情况:
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人侨居法院地国,也不适用该国法律。
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
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关于地域的效力
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凡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有效,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关于时间的效力
这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主要有3种情况:
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
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
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当今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惯例。
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出于某种需要,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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