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适用《侵权法》指导意见(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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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江苏省高院适用《侵权法》指导意见内容提要:
为准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妥善处理其与以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适用关系,正确审理各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自然人死亡以后,侵害其生前的名誉、肖像、姓名等精神性人格权,或者侵害死者的尸体、骨灰,死者的近亲属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应当对死者身后利益的保护加以时间限制,可以参考著作权法第 21 条的规定拟定:自然人死亡之日起五十年内,侵害其生前的名誉、肖像、姓名等精神性人格权,或者侵害死者的尸体、骨灰, 死者的近亲属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支持。但历史人物除外。)
第二条 侵害物的占有状态,占有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恢复其占有状态等民事责任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受害人仅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
受害人明确表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赔偿请求,但仍请求其他共同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其他共同侵权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利向该共同侵权人追偿。
受害人明确表示放弃部分赔偿责任的,就剩余的赔偿责任,没有被免除赔偿责任的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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