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doc 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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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法》
第二十条 【普通管辖】除本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权或者当事人依本法对管辖法院另有约定的外,被告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有关被告的一切案件享有管辖权。
第二十一条 【身份和能力】对因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提起的诉讼,如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而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惯常居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六十五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适用其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
无明文规定。
一般原则:
当事人本国法院。住所地国法院可就被宣告者在当地的法律关系和财产为宣告,但只应在当事人本国法院不愿予闻的情况下才可为之。
《民诉》166、167: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和居所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请问:《民诉》166,167 与“我国法律无规定”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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