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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质量与质量立法三(doc 10页)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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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质量与质量立法三内容提要:
司法机关的立法作用近代以来,司法机关通常是指以审判和法律监督为职能的国家机关。但实际上,许多国家的司法机关还有相当的立法权,也是现代国家的立法主体之一。它在主要行使司法职能之外,也对立法发生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其一,通过司法审查对立法发挥作用。司法审查是法院审查立法和行政活动是否合宪、违宪的专门活动。经审查被认为是违宪的,就是无效的。不少国家的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它们实际上对立法享有监督权、选择权、废止权。司法审查权有的归普通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拥有,有的归宪法法院拥有。拥有司法审查权的法院,有的可宣布议会通过的法律违宪无效,有的既可宣布议会的法律违宪无效又可宣布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违宪无效;有的居于立法和行政机关之上,有的与立法和司法机关处于相互制衡的关系之中。意大利宪法法院的首要职责,就是监督和裁决法律、法令和其他法是否合宪、违宪和在多大程度上违宪,它实际上位居于立法和司法机关之上。
  其二,创制作为法的渊源的典型判例。这一现象发端于英国,后为美国接受,进而成为整个英美法系的一个主要传统。但在美国,判例法从来没有获得它在英国所达到的那种绝对权威性。联邦法律的绝大部分都已是成文法,判例法在联邦法律中只存在于与联邦政府活动直接有关的某些特殊范围。判例法主要存在于州法律中,而州法律中很大一部分也已成为成文法。在诸如税务、市政管理、社会福利、公用事业等现代事务领域,无论是联邦的还是州的法律,一般都是成文法。至于刑法领域,根据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罚的原则,全部是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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