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走私核材料罪(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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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核材料,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武器、企业管理、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附件“核出口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核材料
核材料系指源材料和特种可裂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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