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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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结合具体情况,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维修保养建筑名称:
二、维修保养范围:乙方负责下列建筑消防设施中的第 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
1.建筑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设施;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消防给水设施;4.消火栓系统;5.消防水炮系统;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气体灭火系统;8.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9.泡沫灭火系统;10.防烟、排烟设施;11.消防电气和通讯设施;12.消防电梯;13.干粉灭火设施;14.移动式灭火器材;15.其他设施。(详见建筑消防设施名录)
三、维修保养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 止。维修保养期限届满前 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维修保养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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