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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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政发【2009】16号人民政府文件精神,依照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经协商一致,现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经桂拆许字[200 ]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区 地块,委托 ,实施 项目的房屋拆迁。
第二条 被拆迁房屋坐落于 ,
为 所有(详见附件1)。
第三条 协议当事人同意按照由 出具的房屋拆迁评估结果(详见附件3),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下同) 元。
第四条 甲方应当支付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五条 甲方应当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支付下列补助费用:
1、搬迁补助费 元;
2、过渡补助费 元;
3、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 元;
4、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 元;
5、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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