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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doc 10页)

所属分类: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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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内容提要:
理论上认为,合同解除时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的理由一般有两条:一是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应与合同解除这种救济手段的目的和作用相吻合。而且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是在合同履行后才达到的状态;二是由于救济手段的多样性,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解除合同,就意味着其不愿再维持合同的效力,也就不应得到合同履行后所得的可得利益。《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损失不该赔》一文的理由也大致是这两条。
  第一条理由中有两个问题:1.可得利益是一种期待利益,即未来可获得的已预见收益,它虽然在合同履行后才能实现,但它在合同生效后即依法产生并受合同的保护,合同解除(追究违约责任时解除合同,下同)虽然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但解除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合同解除使期待利益受到损害,可得利益无法实现,但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得到救济,受到损害的期待利益-包括可得利益也有权得到救济。这也应该是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在赔偿范围上的区别。2.一般来讲,获取可得利益是订立合同-特别是商事合同的主要目的和根本目的,所以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在赔偿了期待利益的损失之后,受害人就达到了合同如果如期履行一般的状态-即使合同解除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获取可得利益-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仍能得到实现。因此赔偿期待利益可以作为实际履行的替代方法来使用,这也是违约救济的功能和作用。这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缔约过失侵害的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因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使因信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而在订立合同之前或订立合同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及因订立合同而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损失得到返还和赔偿,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从未订立之前的状态。而合同解除是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两者的区别在于:合同从未订立之前合同目的尚不存在;恢复到合同订立前合同目的仍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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