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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 48页)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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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内容提要:
双方约定由申请人提供土地使用权、被申请人提供全部开发建设资金,双方合作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在履约中发生争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投入注册资金;没有依约交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没有按照约定向申请人支付管理费及利润;没有按照约定投入开发建设资金;没有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拆迁工作。被申请人在签约后不久就有意要退出合作项目,终止合作项目的执行,刚好广州市政府要占用合作公司的部分土地建桥,因此被申请人以此为由不履行合同,最终导致合作项目的所有土地被收回,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被申请人认为,双方间因履约所发生的纠纷已经仲裁处理过,根据一事不再理的仲裁原则,华南分会不应再受理此案;申请人故意隐瞒了政府的城市规划,实施了欺诈行为;被申请人出资计划停顿是由于政府要建桥,出现了不可抗力因素;而合作合同第40条是个保底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不能向申请人支付后续管理费和固定利润;《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已解决双方当事人间的争议;申请人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仲裁庭认为,本案不构成一事不再理的问题,合作合同有效,申请人履约无瑕疵,也没有欺诈行为,被申请人有违约行为,前一个裁决的认定应得到尊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未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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