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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地域管辖模式探析(doc 8页)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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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合同纠纷案件地域管辖模式探析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6条规定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8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上简称《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地在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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