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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设定应当修正(doc 9页)

所属分类:新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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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有关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设定应当修正内容提要: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加大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法情形变化: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才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只要客观上存在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应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法律后果的变化。按照《劳动法》,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显加大了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该法实施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明显增加,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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