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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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份护区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及其它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成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 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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