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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doc 6页)

所属分类:金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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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论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内容提要: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 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由于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和投保 人所约定,当事人约定的事项因当事人的认知程度、使用语言文字的差别以及时间的不 断推移,难免发生争议,如何正确把握当事人的争执点并予以妥善合理解决,首先面临 的问题便是解释保险合同。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利解释”原则的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具有典型的格式合同的性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 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 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和适用关于格式合同的“不利 解释”原则。《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 释。”显然,我国法律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已经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这对 于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经济上的弱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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