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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实施宣导专题培训(ppt 69页)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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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新《保险法》实施宣导专题培训目录:
1、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保护的力度
2、保险行业市场准入条件等基本制度方面的变化
3、适当放宽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
4、适度放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5、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修改和补充
6、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修改和补充
7、保险经营规则方面的新规定
8、增加保险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和加强监管措施方面的新规定
9、强化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的新规定
10、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管理的相关规定
11、公司应对新法的当务之急
12、新保险法的溯及力问题

 


新《保险法》实施宣导专题培训内容提要: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节点”对公司保险业务影响分析:
(1)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附生效条件或附期限)外,
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自“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
险人同意承保”时生效。
(2)实践中,我公司应当特别注意何为“投保人提出
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行为。
“增设不可抗辩条款”对公司保险业务影响分析:
1、由于新《保险法》规定的上述30天的期限是我国立法史上迄今为止最短的除斥期间,一旦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则必须立即采取主张解除权的行为,否则就会因解除权灭失而承担风险、遭受损失。
2、另外由于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持续存在超过2年,保险公司也会丧失解除权,这就要求公司在保险业务操作中必须采取比以往更加有效的措施防止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3、关于“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情形,则更需要公司在保险产品营销过程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防范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在以往的案例中,已经发生过很多保险营销人员为了自己的眼前利益诱导或唆使投保人采取隐瞒病史等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进行投保的案例,依照新法,此等行为将被认定为“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情形,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遭受额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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