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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doc 10页)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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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内容提要:
一、 赔偿责任主体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主体与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由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出租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辆属于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经营的,按第四条处理。
第四条  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承包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借用或租赁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或租赁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或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出借人或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或出租的机动车有安全缺陷,因该安全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借用人或租赁人没有驾驶资质、酒后要求驾驶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它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或租赁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第七条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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